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8月2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太湖流域,包括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稱兩省一市)長江以南,錢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嶺以東的區域。
第三條 太湖流域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興利除害、綜合治理、科學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太湖流域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環境保護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太湖流域管理的有關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在管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監督管理職責。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線保護以及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調整經濟結構,優化產業布局,嚴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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