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飲用純凈水,即以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 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瓶裝飲用純凈水。
第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生產單位的設計、布局應符合GB 14881。
第二條 水處理車間應為封閉間,灌裝車間應封閉并高空氣交貨裝置,空氣清潔度應達到1000級,并使用自動 化灌裝。
第三條 設備、管道、工具、器具和含水設施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應光 滑無凹坑、無剝脫、無縫隙、無死角、無盲端,不易積垢,便於清洗、消毒;儲存罐應易於放水,避免形成死水 層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條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蓋灌裝前必須使用自動化設備,嚴格清 洗、消毒。
第五條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終端水、清洗後的瓶、蓋,其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藥物殘留等不得檢出。
第六條 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 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於帽外。進入灌裝人員必須進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準進入。
第七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應建立自身衛生管理,配備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要示 的檢驗室 ,負責產品檢驗,其感官指標、pH值、電導率、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必須每批檢驗,合格後方準出廠。
第八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對原料用水應經常進行檢驗,同時每年應按GB 5749全項檢驗一次。對純凈水產品除 每批進行常規檢驗外,每年還應按本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二次,如有停產情況,在生產前必須進行全項檢驗一次, 并將檢驗報告妥善保存以備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查驗。
第九條 瓶裝飲用純凈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GB 7718 的規定,除標準商品名稱外,還應標 注其主要工藝及純凈水字樣。非蒸餾工藝生產的純凈水不能標注為蒸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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